業務介紹: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調試、運行效果及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開展的查驗、監測等工作。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技術依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的目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重要技術支撐,也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最后技術把關環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是環境監測依法為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技術監督和技術服務的直接途徑,是落實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重要環節。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在項目建成后試生產階段進行,是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行及其效果、"三廢"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環境管理等情況的全面檢查與測試。做好驗收監測工作,對預防環境污染和保護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業務資質: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證書:181121051764
業務流程:接受委托→查閱資料→現場踏勘→編制驗收監測方案→實施監測與檢查→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提出驗收意見→形成驗收報告→公開、登記相關信息并建立檔案
報告時間:在資料提供齊全的情況下,通常30~40個工作日可出具定期檢測報告。
咨詢電話:0578-2251081
保密承諾:報告僅提供給委托方和行政主管部門,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為宣傳材料。
客戶需提供的資料:
1、項目立項文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環保設計資料、施工合同(環保部分)、環境監理報告或施工監理報告(環保部分)、工程竣工資料等
2、環保手續履行情況、項目建成情況、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
3、實際生產工藝、生產設備。
4、實際原料、輔料及其用量。
5、 試運行期間的一般資料(試運行時間,目前生產負荷情況、有無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業務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6、《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根據201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7、《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8、《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11年10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公布;根據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號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號第三次修正);
9、《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管理規定》(浙江省環境保護廳2010年1月4日);